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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和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3/13 22:39:48 天津建设网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和交通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防止工程建设浪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党建〔201375号)精神,有效控制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6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市政公用和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220   

 

天津市市政公用和交通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防止工程建设浪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党建201375)精神,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工程浪费,根据《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各参建方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二、工程变更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履行审查程序,核定变更金额。工程变更实行一事一报,未经备案或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认可,审核后的变更作为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三、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我市市政公用和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委托市政公用和综合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工艺技术等发生改变的;

2、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等发生改变的;

3、结构形式发生改变或影响结构安全的;

4、对质量和工期有较大影响的;

5、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

6、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

7、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变更。

(二)一般变更按照限额分类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限额内一般变更:

1)施工合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3%(含3%)以下的;

2)施工合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2%(含2%)以下的;

3)施工合同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1%(含1%)以下的;

4)施工合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变更0.5%(含0.5%)以下的。

2、上述情形之外的属于限额外一般变更。

五、工程变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限额内一般变更采取备案制。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并将结果及相应资料定期报送评审中心备案。

(二)限额外一般变更采取审核制。建设单位将变更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评审中心组织咨询机构,会同各工程建设指挥协调机构共同审定变更方案后确定变更事项。

(三)重大变更采取审批制。重大变更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审批前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及咨询机构,会同各工程建设指挥协调机构进行方案论证,审核变更金额。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完善工作。

六、工程变更应当及时进行报审:

(一)对于限额内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将完整的变更资料报送评审中心备案。

(二)对于限额外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产生变更因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变更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变更方案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金额审核。

(三)对于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产生变更因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变更资料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审批。在评审中心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七、变更资料报送应当及时完整:

(一)保证报送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变更资料应包括提出变更的原因及依据、主要变更内容、处理方法、工程量、变更金额、变更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会议纪要、审批意见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并提供全部电子文件。

(二)所有文件在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评审中心将对备案的变更资料进行核查,如发现虚假变更资料,一律不计。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征地拆迁、地上物补偿等费用,经各工程建设指挥协调机构确认后,建设单位报评审中心备案。

九、对于紧急抢险、应急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完善工程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十、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工程变更事项:

(一)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中承诺自行承担的风险;

(三)由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并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报送资料及超出本办法约定时限且未向评审中心进行书面申请的项目。

十一、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咨询机构定期对工程变更中的相关问题共同研究、沟通、协调解决,必要时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商解决。

十二、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的,工程变更未按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报批的,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批的,造成工程浪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天津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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