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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发布

2019/11/21 16:38:10 天津建材网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建规〔2017〕301号)等有关规定,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可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

    三、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竖向、溢流排水口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验收意见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等内容。

    五、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七、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

    八、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态树池等)、湿塘、调节塘(干塘)、蓄水池、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绿色屋顶、雨水桶、截污型雨水口等。

    九、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0月31日废止。

信息来源:天津建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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